案例事實改編自我所承辦的士林地檢110偵71xx號案件,經過辯護後,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事實(故事已經過改編)
A的友人B在當舖工作,A因需要資金周轉,於是向B所屬的當舖借錢,無奈A的資力狀況不足,無法獲得借款。於是B介紹C給A,告知C有管道可以取得資金。於是A與C聯絡,C向A表示可以新辦門號及攜碼,取得電信公司新款手機的優惠,由C優惠價付款取得手機,事後C會再給予A每隻門號6000元的報酬。每月的電信費則由A負責繳納。
門號辦妥後,C取走手機及新申辦的門號SIM卡,A嗣後覺得不對勁,向B詢問,B則轉達C的意思說:「會等到門號沒有問題以後,再返還SIM卡,並給付報酬6000元。」,但事後一直沒有下文。直到某日,電信公司打來告知A該手機門號有使用多筆的小額付費,並有高頻率的通話次數。A驚覺不對勁,湊足違約金以後向電信公司停話解約。但一切已晚,A申辦的門號已被C拿去做詐騙使用,A也被以詐欺被告傳訊。
律師說
之前在「人頭帳戶」一文中,有講到是否成立幫助詐欺的要件,在這個案例中也是可以適用的;前例中,A是否有幫助他人詐欺,仍是要看A是單純的被騙,還是隱約的知道有可能有違法。
每個案件的情況不一定相同,我想提出幾個觀察點:
A與C是否具備一定的信賴關係,讓A可以相信C不會從事違法的行為?
A的社會經歷,以及A交付門號SIM卡的行為,是否不合常理?
A的相關反應或行為,有沒有辦法讓人相信A是受騙或沒有要從事詐騙的行為?
當然,上面幾點是我對案件的幾個初入的點,但不代表滿足了某些要件就「必然」有什麼結果。法律畢竟是社會科學,並沒有辦法導出1+1=2 這樣明確的答案,通常是在綜合各種事實以後,有裁判者做一個綜合的判斷。因此,若遇到相關的問題,還是要找律師協助,才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取得最好的結果。
後話:
這個案件的當事人的家境並不好,也有一些毒品的前科,當時當事人的阿嬤付錢的時候,有特別找我哭訴,我知道這筆律師費他們湊的非常辛苦,辦起案來也格外有壓力。與此同時,當事人還有另一個詐欺案已經被起訴並且認罪,因此檢察官開庭的時候就直接表示會起訴我的當事人。所幸,最後在我聲請調查證據以後,檢察官還是明察秋毫給予了當事人不起訴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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