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泰雅獵人50萬懸賞金沒拿到?失蹤男家屬回應了>>
據報載:「新竹一名37歲邱姓男子11月6日傍晚在中橫便道內失蹤,家屬心急如焚,還曾宣布『如有民眾提供線索找到邱男,懸賞新台幣50萬元。』一名泰雅族楊姓獵人16日在山洞內發現了失蹤41天的邱男。」
這則新聞的結局是,失蹤男的家屬與泰雅獵人約好面交50萬元的獎金,但:若失蹤男的家屬後悔,在法律上有什麼責任嗎?今天藉由這則新聞,我們一起來認識一下民法的懸賞廣告。
什麼是懸賞廣告?
若失蹤男的家屬後悔,在法律上有什麼責任嗎?
所謂的懸賞廣告,在民法第164條有明確的規定,是聲明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付報酬的廣告;若有人依懸賞廣告所定的內容完成一定的行為,對於發懸賞廣告聲明的人,可以請求給付報酬,同時發懸賞廣告聲明的人也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基於此規定,泰雅獵人對於失蹤男的家屬是可以依法請求給付報酬的,就算泰雅獵人不知道這則懸賞廣告,也可以準用前述規定,不影響可以請求給付報酬的權利。
那失蹤男的家屬可不可以後悔而撤銷懸賞廣告呢?
民法第165條規定,除非發懸賞廣告的人可以證明無法完成廣告所定的行為,否則懸賞廣告在行為完成前撤回的話,發懸賞廣告的人負有損害賠償的義務,但賠償義務以預定的報酬額為上限。
若懸賞廣告有定完成期間的話,除非發懸賞廣告的人可以證明他沒有拋棄撤回權,否則會推定他已拋棄撤回權,而不得撤回。
本則新聞所示的情況,泰雅獵人已經完成了懸賞廣告的行為,失蹤男的家屬已無法撤回懸賞廣告,可直接請求給付懸賞廣告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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