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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張智凱律師

新聞沒說的事(2)--台科大被控侵占事件


這是今天引起大家廣泛討論的新聞,案件既然進入司法程序,我們不妨從法律的角度來客觀分析一下。要進行法律的分析,首先要先確認事實,因為各個媒體的報導或許有所出入,所以我將事實「鎖定」在鏡週刊所報導的事實。


事實摘要

(註:案件對象均非受託當事人,事實僅依據新聞報導整理):


就讀台科大一名自稱「礦王」的廖姓同學,於2021年5月份間自組5台礦機挖取虛擬貨幣,加上經營網拍,一共獲利172萬元。台科大校方則控訴,廖姓同學涉嫌竊電、濫用學校宿舍資源,因此扣押了廖姓同學的主機、虛擬貨幣和貨物。廖姓同學因不滿校方的做法,因此對台科大提出侵占告訴。


律師說

這邊提到了兩個刑法的罪名,一個是學生告學校的侵占罪(主機、虛擬貨幣和貨物),另一個是學校指控學生竊電(竊盜罪),我們從客觀的角度一個一個分析:

  • 廖姓同學在宿舍裡挖礦構成竊盜罪嗎?

我們先來看看關於竊電,刑法上是怎麼規定的。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23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就我個人的理解,學生住在宿舍使用礦機挖,或許有違反校方所制定的「學生宿舍管理辦法」中有關「未經核准使用電暖爐、除濕機、微波爐、電磁爐、冰箱、等電荷量過大或易造成公共安全意外之電器及瓦斯用品。」是屬違規行為,但廖姓同學在宿舍中使用挖礦機挖礦,與其在在宿舍中使用電腦或為手機充電並沒有什麼不同,應不構成刑事的竊盜罪,校方若對廖姓同學使用宿舍的電挖礦,應該要依「學生宿舍管理辦法」處理,並依民事途徑請求廖姓同學負擔所使用的電費。


  • 校方(人員)會構成侵占罪嗎?

首先,來看看侵占罪的法律要件。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台科大並非自然人,所以不可能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所以不具有侵占罪的犯罪能力;因此,以下是針對校方的人員進行說明。


之前在「新聞沒說的事 (1)」中有提及侵占罪的要件「易持有為所有」。簡單來說,就是一個人因為某些原因而持有或保管別人所有的物品(此時的所有權為別人),但卻以不法所有的意圖,以所有權人的身分自居而據為己有或處分。


從上述案例事實來看,校方人員「扣押了廖姓同學的主機、虛擬貨幣和貨物」,似乎是指校方並沒有任何原因「持有」廖姓同學的主機、虛擬貨幣和貨物,因此不具備所謂「易持有為所有」的要件,所以不會構成侵占罪。(註:這邊所說侵占虛擬貨幣,應該是指存放在主機裡的電磁紀錄,因此只討論扣押主機的部分,虛擬貨幣則不另作討論。)


  • 新聞沒說的事:

侵占也有可能只是一般人「口語化」的用法,但未必是刑法上的構成要件;比起侵占罪,上述校方人員的行為似乎是未告知廖姓同學就進入宿舍房間取走其所屬的物品,更貼近於不問而取的「竊盜罪」,不過,比較明顯的是校方的人員應該只是基於宿舍管理或防免用電過度等原因而為沒收或扣留的行為,應該不會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所以要告竊盜罪也是比較難成立的。


不過,宿舍既然已經出租給學生使用,除非依據相關的契約及宿舍管理辦法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未經同意進入學生的宿舍仍有構成刑法第306條的無故侵入住居罪;另外,宿舍管理辦法雖然規定「未經核准使用電暖爐、除濕機、微波爐、電磁爐、冰箱、等電荷量過大或易造成公共安全意外之電器及瓦斯用品。」、「凡未經核准於宿舍內進行商業(買賣)活動,或宗教活動之進 行影響同學安寧、製造髒亂等行為。」是屬違規行為,但依規定只可以「扣點」或「勒令退宿」,倘若校方人員沒有任何的依據取走(沒收或扣押)廖姓同學的物品,也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校方則控訴,廖姓同學涉嫌竊電、濫用學校宿舍資源,因此扣押了廖姓同學的主機、虛擬貨幣和貨物」,我想主要目的有可能是為了要為「正當防衛」作舖陳。但我個人覺得可以成功主張正當防衛的機率不高:首先,如同我先前所說,廖姓同學在宿舍內使用礦機的行為並非不法行為,自然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其次,就算有主張正當防衛的可能,若將電源切斷應該已經可以達到目的了,沒收或扣留廖姓同學的主機也應屬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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