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婦瞞夫買平板假冒「遺失物」 竟遭警監守自盜>>
事實大概是這樣的,一名洪姓婦人瞞著老公偷買了一台平板電腦,但又怕被發現,於是異想天開,打算利用「遺失物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就歸拾得人取得所有權」的規則,向警方報案謊稱撿到了遺失物。不料,承辦員警事後竟然製作假單據,通知洪姓婦人已經物歸原主了,只是讓承辦員警更沒想到的是,「原主」竟然就是洪姓婦人,經洪姓婦人要求調閱監視器後,才發現員警監守自盜。
律師說:
壞事真的不能做!在正常的情況下,那名承辦員警就算監守自盜,也有很高的概率不會被發現;可是好巧不巧的,他踢到鐵板了!
我們先來看看這名洪姓婦人所利用的規則,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第807條第1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簡單來說,撿到遺失物時依據民法第803條的規定,要儘速通知遺失人、所有權人、有受領權人。若不知道誰是遺失人、所有權人、有受領權人時,也可以向警察及自治機關報告,並一併交存遺失物。若是在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撿到遺失物時,也可以向各場所的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報告,並交存遺失物。之後,受到報告的機關、團體,必須儘快辦理招領的程序。一旦在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超過六個月仍沒有人來認領時,撿到遺失物的人依法即取得所有權。
接著我們來看看承辦員警可能會涉及什麼罪責:
先來談談什麼是侵占,我們法律人用很簡單的一句話來解釋--「易持有為所有」,白話來說,就是一個人因為某些原因而持有或保管別人所有的物品(此時的所有權為別人),但卻以不法所有的意圖,以所有權人的身分自居而據為己有或處分。
舉例來說:A因為要出國,所以把養在家裡的狗委託B去照顧,不料B趁著A出國期間,將A的狗賣給了C。狗本來是A的,因為A要出國所以委託給B幫忙照顧,B在此時暫時的持有A的狗(此時狗的所有權仍然是A的),然而B卻以所有權人自居,將狗賣給了C,此時B就是以所有權人的身分自居而處分(出售並移轉)了狗的所有權,這個就是典型的侵占罪。
一般人若涉犯侵占罪,刑責是這樣的: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若是一般人侵占因為業務而持有的物品,刑責是這樣的:
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有了六個月的最輕本刑限制,除非可以減刑,否則就不能易科罰金了。
若是公務人員,因為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關係,會特別的重: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案例的情形,屬於侵占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財物,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的情況,但為了一台平板電腦,而將可能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並且影響仕途,真的是得不償失!!
附帶一提,承辦員警製作假單據,通知洪姓婦人已經物歸原主,還另外涉犯刑法第213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聞沒說的事:
不過,洪姓婦人明明沒有遺失平板電腦,卻謊報遺失,浪費了國家的資源,難道沒有任何刑責嗎?我們來看看刑法關於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的規定: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洪姓婦人明知平板沒有遺失,去向警察謊報遺失,使承辦員警將遺失物品等相關事項登載於簿冊上,此部分仍有可能構成上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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