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超愛用本票,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本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法院不會審查雙方間簽這張本票實體上的法律關係(包含本票的時效在內),只要這張本票的外觀上是有效的票據,法院就會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俗稱本票裁定)。執票人取得本票裁定後,就可以拿著這張本票裁定調查債務人的財產,並聲請強制執行。<延伸閱讀:律師教你聲請本票裁定>
那麼本票的外觀上怎麼樣才會是有效的呢?有以下幾個項目「必須」填寫,只要少了一項,這張本票就會是無效的。這個「必須」要填寫、否則會導致本票無效的項目,我們在法律上稱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有以下幾點:
表明為本票的文字。
金額。
無條件擔任支付。
發票年、月、日。
最後,由發票人簽名。
本票並沒有一定的格式,在文具店也可以隨手買到類似這樣的一疊空白本票。
以下面這張本票樣張為例,只要紅色框框的地方都有填寫,這張本票的外觀上,已經是有效的本票了。
另外,雖然沒有填寫到期日、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但法律上已經規定了效果,不會導致本票無效: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如果,您手邊的本票缺少了其中一個項目,是否可以自己填寫呢?
要看本票的發票人是否有授權您填寫,如果沒有,依具體情況可能涉及到刑事的偽造文書或偽造有價證券罪。雖然明示或默示的授權都可以,但為免事後舉證困難,我們一般都會建議在取得這樣的本票時,同時填寫授權書,授權執票人未來可以填寫本票的哪些項目及範圍。
Comentário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