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雖然可以自由裁量如何分割共有物,但仍必須適當。怎麼樣才稱的上是適當呢?必須要考量到共有人之間的利害關係、使用共有物的情況,以及共有物的性質、價值、經濟效用,除了要在共有人之間達到公平的原則外,也要考量到如何分割可以符合經濟原則,使共有物發揮最大的經濟效用。
如果共有人對共有物有生活上密不可分的依存關係,而法院若完全不顧,直接判決變價分割或原物分割給對共有物沒有生活上密不可分的依存關係的共有人單獨所有,這樣的分割方法,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呢?值得深思。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39號判決 判決原文:「
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共有人若就共有物在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倘法院全然不顧,判命變價分割或分歸未使用之他共有人單獨所有,其所定分割方法,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即值推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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