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兇宅的案件,其實可以寫好多篇文章了,不過這裡想分享一個曾經親自處理過的案子:
案例A:「民雄紙業」公司向「小志」租了一間公寓,作為員工宿舍。「小亦」是「民雄紙業」公司的員工,因為和女友分手,鬱鬱寡歡,在公寓租約期滿的前一天,於員工宿舍內上吊自殺。租約期滿後,「民雄紙業」決定不再續租,公寓因為有人上吊自殺的消息傳得滿天飛,導致遲遲租不出去,「小志」因而請求「民雄紙業」公司賠償。
這樣的主張有道理嗎?
上面這個案例,也許會有八成以上的人覺得「民雄紙業」應該要賠給「小志」;可是法院的判決卻不是這麼理所當然,甚至要說,要看「小志」的運氣怎麼樣了。
案例B:我們也可以換個角度思考,如果是一個80多歲的拾荒阿嬤,帶著一個16歲、父母雙亡的孫女「小瑜」,跟房東租了一間小套房並住在裡面。某日,「小瑜」在放學途中被性侵得逞,因為非常害怕,也不敢向任何人說,某日在套房裡想不開,趁阿嬤出去拾荒的時候,上吊自殺,沒有留下遺書。因為「小瑜」在套房裡面上吊自殺,導致整房屋變成兇宅,同層的其他隔間的房客也不敢再住下去,整層房子租不出去、也賣不出去,房東因而向阿嬤索賠損失的租金,以及房屋貶損後的價值。
如果您是裁判者,您會怎麼處理呢?歡迎再底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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