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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張智凱律師

來自地獄的電話

案例事實

當事人A在民國94年12月間向民間公司B貸款新台幣200萬元,雙方約定:「A應自95年1月起,每月5日前應清償4萬元,分50期清償完畢,如有一期未清償,其餘未到期部分均視為到期。」,作為擔保,A另開立了一張200萬元的本票給B公司,並授權B公司填寫本票上的發票日。


A剛開始每期都按時還款,但到了97年7月5日開始就沒再依約定付款,於是B公司於97年7月31日在本票上填寫發票日後,向法院聲請准許就其中170萬元部分強制執行的裁定,聲請獲准後,於97年9月1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的財產,但因執行無結果,而於97年10月30日獲發債權憑證。


110年2月間,A繼承父親遺留於士林區的不動產,並居住於該不動產內。而後因B公司於112年1月間向國稅局查詢時發現,因而對B聲請強制執行並扣押A所繼承的不動產。


<改編自及統合數個真實案例,為方便說明,省略利息部分>


作為A,此時你應該怎麼辦呢?
  1. 先向法院聲請閱覽執行卷宗,確認執行名義是什麼、是否有超過時效等等。

  2. 如果從卷宗內,無法看出A有定期更換債權憑證而超過時效,則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之訴(撤銷強制執行等)的訴訟。同時,可以聲請停止執行。

  • 本票的時效為3年,因為B公司聲請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執行名義)並不是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所以時效不會延長到5年。

  • B公司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並不會重新起算時效,要從97年10月30日獲發債權憑證時起,重新起算3年。


於是,A在112年3月15日以本票債權超過時效為由,提出確認訴訟及債務人異議之訴。
  • B公司收到A的起訴狀繕本後,發現本票確實超過時效,於是洽詢律師處理。


起訴以後,A接到了一通來自地獄的電話
  1. B公司法務打電話給了A,詢問A是否要來談談看這筆債務,談成了就一勞永逸,士林的不動產也會解封。A因為仍住在士林的不動產內,擔心房子若被拍賣,將無處可去,於是同意與B公司洽談債務。

  2. 訴訟中,B公司的律師提出該電話錄音,表示A在電話中同意與B公司針對債務內容洽談和解,顯然是拋棄時效(消滅)的利益。 


勝負會逆轉嗎? 
  1. 先來談談法律的要件,時效超過後,會因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達成協議,或債務人單方面拋棄時效利益,而重新起算。案例情況,如果A已經知時本票的時效消滅了,仍然打算要與B公司協商債務(或有其他可以認為拋棄時效利益的行為),則A的這個訴訟即有可能敗訴。

  2. 不過,可以注意的是,如果從談話中的內容可以知道A是因為不動產被強制執行的事而想要跟B公司洽談和解,則也有機會被認定沒有拋棄時效利益的行為(參考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352號判決)


如果本票的時效消滅:作為B,此時你還能怎麼辦呢?
  1. 開立本票通常會有一個「原因關係」,本票的時效雖然超過了,但如案例情況所示,開立本票的原因關係為「借貸關係」,該借貸關係的時效仍為15年,因此作為B公司,仍然要再檢查一下借貸的時效是否超過了。

  2. 題示情形,雙方約定「如有一期未清償,其餘未到期部分均視為到期。」,而A在97年7月5日就沒依約定付款,因此應該是從此時,B公司就可以向A請求全部未清償的借款債權,但不幸的,在發文的這個時點(112/8/8),B公司的借款債權仍然超過時效了。但假設A提出訴訟主張本票時效消滅後,B公司有馬上注意到這點,B公司仍然可以另訴請求A清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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