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號判決
不動產分割事件,第二審法院判決應將不動產分割予A所有,A並應給付B、C、D、E等人一定數額的金錢。B、C、D、E等人不服委託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判決廢棄原判決。
廢棄理由:「按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須以其方法適當者為限。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共有人若就共有物在生活上有密不可分之依存關係,倘法院全然不顧,判命變價分割或分歸未使用之他共有人單獨所有,其所定分割方法,是否符合公平原則?即值推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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