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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張智凱律師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Q1:A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A根本沒有簽過本票, 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a) 應該是詐騙文件,不予理會。

b) 提出抗告。

c) 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律師說

要確認是不是詐騙的文件,建議在收到本票裁定以後,可以按照法院信封上面的電話打去確認。


依據票據法第123條的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只會判斷本票是否已經符合強制執行的要件,若客觀上看起來已經符合,就會下本票裁定。屆時,執票人就可以拿著這張本票裁定去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


  • 可以提出抗告嗎?

因為法院只會針對本票客觀上的記載來判斷這張本票是否有效而可以強制執行,因此除非是本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如:發票日未記載),或者是沒有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而沒有檢附「拒絕付款證書」,否則提出抗告也會被駁回。


在本票是被偽造、變造的情況下,應該要在裁定送達起20日內提出確認訴訟。

  • 沒有在20日內提出確認訴訟怎麼辦?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雖然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但由於確認之訴是沒有時效性的,只要有確認利益,即使超過20天,仍然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 如果財產已經被強制執行(凍結)了怎麼辦?

如果在20天內提出確認訴訟

非請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因此,當您的財產因為本票裁定而被強制執行時,可以檢附您提出訴訟的證明(如蓋上法院的收文章的起訴狀或收文條),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此時除非執票人有聲請提供擔保繼續執行,否則您原則上不需要提出擔保金。


如果沒有在20天內提出確認訴訟

非請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因此,當您的財產因為本票裁定而被強制執行,而您並沒有在收到裁定後20日內提出確認訴訟時,仍可以檢附您提出訴訟的證明(如蓋上法院的收文章的起訴狀或收文條),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但此時,法院通常會要求您提出擔保。


Q2:A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A早已經清償完了,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a) 既然已經清償,就無需理會。

b) 提出抗告。

c) 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律師說

如果本票債務您已經清償完畢,卻仍然收到本票裁定,此時您的財產將有可能隨時被強制執行,建議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如果您的財產已經被強制執行了,則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Q3:A收到一份法院寄來的本票裁定,但已超過3年的時效了,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a) 既然已經超過時效,就無需理會。

b) 提出抗告。

c) 提出確認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訴訟。


律師說

本票裁定是對本票的發票人聲請,而對發票人追索的時效,是從本票到期日起算(若見票即付之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假設在這中間,執票人都沒有行使票據的權利,則時效消滅。


由於本票裁定時,法院只會審查本票本身是否可以強制執行,並不會審查本票時效有沒有超過的問題,因此即便本票已經超過時效了,仍然可以聲請本票裁定,此時您的財產將有可能隨時被強制執行,所以千萬不要以為本票時效過後,就不理會本票裁定了。此時,建議可以提出確認訴訟,但由於時效消滅後,債權仍然存在,因此會請求確認債權的請求權不存在


如果您的財產已經被強制執行了,則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時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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