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到期後,發票人仍不付款,或者沒有填寫到期日的本票,經提示後仍未付款,當然都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票款解決,但訴訟程序耗日費時,票據法第123條特別規定本票的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特別注意的是,本票裁定只可以對本票的「發票人」聲請,不可以對「背書人」聲請本票裁定。
當執票人取得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後,就可以拿著這張裁定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因為向法院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的裁定是屬於非訟程序,所以不用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這也是為什麼一般人愛用本票的原因。
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裁定,須用書狀聲請
如果想要自己處理的話,最簡單的方式是在司法院提供的書狀範例中下載範本(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50383-d170c2ef8f6740a39e7d8ee030b9f73c.html)進行填載。若不會使用電腦,也可以到法院的為民服務中心購買空白的書狀,自行參考填寫。
範本中「案號」、「承辦股別」的部分,因為還沒有立案(分案),所以此時還不用填寫,「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可以填寫本票的付款金額,若有多張本票要聲請裁定,這邊可以寫加總的金額。
接下來依序填寫聲請人(自己)及相對人(發票人)的年籍資料,在這裡當然填寫的越詳細越好,但「至少」要填寫「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明文件」的證號。
接下來是聲請本票裁定書狀本文的部分,以下我引用司法院書狀範例的內容加以說明:
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
聲請事項
一、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註1)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元(註2)整,及自提示日(註3)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註4)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註1)所載本票○張,均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依據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保權益。
證物名稱及件數:本票正本○張(詳如附表)。(註5)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註6)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註1:司法院的書狀範例沒有提供附表,但建議附表要有以下幾個項目:票據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在本票未記載到期日時必須填寫;若有到期日,可省略)、利息起算日。
註2:若本票有數張,可以填寫加總的金額。
註3:利息起算日--無約定利息:且未記載到期日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但有記載到期日時,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有約定利息:也有約定的起算時點,依約定;沒有約定利息的起算時點,自發票日起算利息。
註4:如果沒有約定利息,可以填6%。
註5:須附本票正本。
註6: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未記載付款地時,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仍未記載發票地時,以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填寫完一份聲請狀以後,請記得在書狀最下方具狀人或撰狀人的地方簽名或蓋章,並且把整份聲請狀包含附件,按照相對人(發票人)的人數影印數份(假設向法院請求對三個發票人裁定強制執行,則除了一份聲請狀正本,還要再準備三份影本,一起給法院),同時也會建議您可以多準備一份,自行留存(可在遞狀時交給收狀人員蓋收文章)。
遞狀時,還要記得依照以下規定繳交聲請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說了這麼多,但最重要的是若法院有要求補正相關文件時,請依照法院來文補充相關的資料或說明,否則法院會駁回您的聲請。
最後,當相對人收到裁定後,沒有在10天內提起抗告時,則法院會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此時可持「本票裁定」與「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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